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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习水县永安镇“4·20”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4月20日,在习水县永安镇发生一起死亡1人受伤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习水县道联办牵头组织县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等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深度调查组开展了事故深度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值得各地认真吸取教训。
  一、事故基本情况
  4月20日11时15分许,邓某祥无证驾驶电机号为JJDM-SSEV60V1200W号无牌电动三轮车(该车实际使用人:邓某祥,该车未上户、未投保),搭载陈某秀、邓某尧、陈某忠从习水县永安镇街上方向往习水县永安镇小岗村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习水县永安镇小岗村芋头土组岩底下路段时侧翻至该道路上,造成车辆损坏及乘车人陈某秀抢救无效死亡,邓某祥、邓某尧、陈某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和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邓某祥,住贵州省习水县永安镇小岗村芋头土组,经调查,邓某祥无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次事故中驾驶电机号为JJDM-SSEV60V1200W号电动三轮车,未确保安全驾驶且违规载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认定邓某祥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搭载乘客无责任。
  (二)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
  1、永安镇人民政府虽然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安排、有部署,但对各村(居、社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力度不够,对辖区人、车的风险隐患排查不全覆盖,防范措施落实不力。
  2、永安镇小岗村虽建有人车风险管控台账,但对该村的高风险车辆未进行全面排查,未将邓某祥无证驾驶及其所有电机号为JJ-DM-SSEV60V1200W号电动三轮车未入户、未投保信息登记台账纳入管理,未与其签订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未组织邓某祥开展宣传、警示教育学习;3月25日曾对邓某祥驾驶电机号为JJDM-SSEV60V1200W号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进行过劝导(查劝导台账发现),但未督促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且4月5日永安镇人民政府要求各村(居、社区)上报辖区二、三轮车信息转派出所将进行依法打击时,该村未将该三轮车相关信息上报,该村分管安全的副主任邓某政对辖区驾驶人、机动车等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3、永安派出所事故发生当日上午9时15分安排勤务组在白鹿村村委会门前路段开展执法查处工作,但勤务工作开展查处力度不够,肇事三轮车无证驾驶且超员违法行为经过勤务点时未被查获。
  三、责任追究
  (一)永安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居、社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业务培训指导力度不够,对村(居、社区)人、车的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存在漏管、脱管现象。由县安委办对永安镇予以全县通报批评,责成永安镇加大对各部门、村(居、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
  (二)永安镇小岗村。对该村高风险驾驶人、机动车未彻底排查建立完善台账,未对高风险人、车有效纳入管控;分管安全的村委会副主任邓某政对辖区驾驶人、机动车等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等问题。由永安镇纪委对小岗村村支两委警示约谈,对村委会分管副主任邓某政诫勉谈话(诫勉),处罚责任金并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存在问题由永安镇道交办督促整改。
  (三)永安派出所。勤务工作开展查处力度不够,肇事三轮车无证驾驶且超员违法行为经过勤务点时未被查获。由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对永安派出所集体警示约谈,并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四、警示提醒
  一是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辖区各村(居、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导、培训力度,特别是对高风险人、车风险管控的督导力度。二是各村(居、社区)要全覆盖摸排辖区高风险人、车,并有效纳入管控。三是各派出所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力度,严查重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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