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赫章县检察院对一起紧急避险不予批捕案进行公开听证
   本报讯(徐茂鹏 周旭 记者 黄祖祥)近日,毕节市赫章县检察院对一起紧急避险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侦查人员等受邀参与听证。
  2020年7月9日,家住赫章县妈姑镇的李某在听到其子说自己的衣服被邻居施某某(经鉴定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拿走后,随即前往施某某家中索要衣服。施某某不仅不予归还,还对李某进行辱骂。李某未予计较,伸手去拿在沙发上的衣服时,施某某拿出钢筋持续向李某手臂、头部进行攻击,李某拉住钢筋与施某某进行抓扯。李某抢过钢筋后对施某进行吓唬,施某某见其不敢真打自己,便将其推到在地继续攻击。无奈之下,李某用钢筋打了施某某腿部、臀部、手臂,施某某被打后摔倒在地。经鉴定,施某某钝器伤致轻伤一级两处、二级一处。
  检察官在调查中了解到,施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危险等级为三级,有暴力倾向。在2001年,施某某用石头将村民杨某某砸死、2018年又用锄头挖伤村民赵某某头部,因患病均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案发后,李某将施某某送医治疗,并积极支付了医疗费及和解费七万余元,施某某家属对李某行为予以谅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及作出不批捕的理由等作了全面详细介绍。经讨论,听证代表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拟作出不批捕决定。【法律解析】《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施某某系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李某为使自己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且危险具有紧迫性,而采取反击排除危险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属紧急避险行为。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