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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无禁区监督无特例
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共计9章287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了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既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又要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能力。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组织、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和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监督等,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条例》则对监察法内容进行细化完善,以此来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通过严厉惩治腐败,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又要通过法治建设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形成“不能腐”的机制。打铁还需自身硬,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纪检监察也不例外。因此,监察法专设“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对监察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而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使其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同样是《条例》的重要内容。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不仅致力于解决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而且致力于推动形成完善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让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这既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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