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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醉驾一男子被从重处罚
■张嵩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今年4月14日,胡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黔西南州晴隆县安居小区方向往晴隆县铁匠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晴隆县农业局宿舍门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晴隆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某在暂扣驾驶证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人员密集区域的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系无证驾驶,依法从重处罚。
日前,胡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由晴隆县检察院依法向晴隆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开庭审理宣判,胡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积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胡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又醉酒驾驶,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公共安全,对此,检察机关持严惩态度,建议法院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实刑。在此,请广大司机朋友谨记,为了您和公众的安全,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更不能醉酒驾驶,不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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