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沙哈弗物流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本委受理张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612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余克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630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贵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吴照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587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遗失声明
贵州省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工会委员会的《开户许可证》遗失,特此声明。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肖黎、冉义容、金星、韦文珍、陈登全、杨海舰、杜梅、杨龙英、杨红、杨胜敏:
本院受理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十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详见(2021)黔0103民初17804、17805、17811、17812、17814、17817、17818、17820、17821、17823号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明亮:
本院受理王发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12民初4086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4278号
赵贵、赵龙:
本院受理原告铜仁市凯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并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4052号
田必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并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 民初 4368号
杨友成:
本院受理原告姚元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3 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阜阳汉铭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枝与你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36民初251号),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届满后第三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告
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
原告贵阳吴祥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余春芽、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双农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已审理终结,并以(2021)黔2636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阳吴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受理费7040.5元,予以退还,公告费600元,由吴正祥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刊登在法制生活报上的(2021)黔0602民初3605号公告以及(2021)黔0602民初3620号公告存在笔误,现将(2021)黔0602民初3605号公告中“2021年11月22日”更正为“2021年12月15日”;将(2021)黔0602民初320号公告中“320号”更正为“3620号”,将“2021年11月22日”更正为“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