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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电信诈骗案
本报讯(刘娟 记者 任莉)9月15日,黔西南州普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电信诈骗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说起被告人孙某雄,“95后”的他曾经也是一名被骗者。2017年,孙某雄还在上大学。一次偶然,他在QQ上看到有人发布招聘兼职广告赚钱的信息。因为想赚点外快,孙某雄通过QQ联系对方,下载注册了“微助手”APP后,交纳会员费200余元做任务。后来孙某雄发现,这样做了不但赚不到钱,还把自己的本钱也折进去,根本就是一场骗局。
然而,醒悟后的孙某雄,并未选择报警。同年11月,“微助手”APP内的任课“老师”叫孙某雄转做推广员,说这次可以赚钱了。被诱惑的孙某雄,接受了“老师”的推广员培训,并按照所教方法,通过QQ群,发招聘兼职广告,诱骗他人进入“微助手”APP内注册会员。每次有会员交费99元,孙某雄提成50元,如会员再次注册高级会员,则孙某雄再提20元。就这样,孙某雄一直按此方法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截止到2018年6月,孙某雄通过此方法诱骗他人注册会员,诈骗他人钱财,受害人达一千八百余名,非法获利107000元。之后,孙某雄又用其弟孙某的银行卡、手机号码等信息注册另一账号做推广员,用同样的方式诱骗数人注册会员交费,非法获利26700元。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共分成获利133700元,参与诈骗26万余元。
普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巨大,非法获利数额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后,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目前,被告人孙某雄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三千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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