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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滥伐林木两村民被判刑
■谭贤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2017年5月,黔西南州普安县盘水街道白石村村民黄某全、黄某兴为了修葺自家厨房,先后共花了1300元钱购买了同村村民于某贵、于某华两家人共87棵林木。
由于欠缺相关法律知识,在未办理相关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黄某兴和黄某全将购买来的87棵林木全部伐倒,切成原木。黄某兴和黄某全二人将部分原木用于修葺厨房后,将剩余的原木加工后出售,获利2000元。经林业工程师鉴定,二人砍伐的地类为林地,砍伐面积3亩,砍伐株数87株,立木蓄积38.87立方米,经济价值共计19047元整。
日前,由普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兴和黄某全二人涉嫌滥伐林木罪案件在普安县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全、黄某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且采伐林木面积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采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黄某全、黄某兴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各1000元。
【检察官释法】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资源的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除农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外,砍伐其它林木都需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指定的地点、按照指定的数量、树种、方式严格按照所许可的内容进行伐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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