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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102执3937号贵州志逸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程世霞申请执行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02执393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志逸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18754.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志逸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程世霞118754.99元的债务;三、被执行人贵州志逸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院根据上述裁定书于2021年5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志逸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8754.99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都匀市蜀食一家五馅包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都匀市金诚图文广告服务部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70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2528号铜仁中拓尚易装饰有限公司、陈红锦: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茂与被告铜仁中拓尚易装饰有限公司、陈红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2529号铜仁中拓尚易装饰有限公司、陈红锦:
  本院受理原告铜仁市碧江区科尼曼家具加工厂与被告铜仁中拓尚易装饰有限公司、陈红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1409号陈溢:
  本院受理原告铜仁市津品农副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陈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1643号之一白顺和:
  原告铜仁丰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若男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若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仁丰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5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3月10日的利息为88773.28元,之后的利息以99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从2021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白顺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65元,公告费300元,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计5835元,由被告黄若男、白顺和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铜仁地区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荣安:
  本院已受理(2021)黔06民终690号上诉人胡世香、杨桥、杨欢、杨露、白翠萍与被上诉人铜仁地区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汉勇、何启志、刘克明、潘水银、原审第三人任荣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民终6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遗失声明
  本人曾德琴(身份证号码:522424196912100826)购买中天未来方舟项目F11组团4栋1单元22楼3号房壹套,购房合同编号F4507,因本人保管不善不慎遗失,特此登报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消费风险示警声明致广大消费者:
  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月路德宏大厦A栋二楼店面招牌“六盘水晟睿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摄影店,不属于“盘子女人坊”品牌加盟店。该店与我公司的合作关系已经到期,该店应立即停止使用“盘子女人坊”品牌的行为。现我公司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无任何加盟合作商。在此区域内任何以盘子女人坊名义进行宣传的行为皆为假冒侵权行为。我方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特别示警:敬请广大消费者朋友认准品牌商标,谨慎对待相关摄影店的相关促销、预交定金活动,以防受骗。
  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曹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文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701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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