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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查处4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本报讯(记者 龙蓓)近日,贵阳市修文县查处4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修文县住建局联合阳明洞派出所在该县新生村3组郑某梅家中发现其存有大量液化气瓶,经现场核查共计75个液化气瓶,其中15KG级有气瓶14个、空瓶59个,5KG级有气瓶1个、空瓶1个,钢瓶内气体总质量约172KG。经查,该人员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该位置不符合储存瓶装燃气条件且储存在居民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修文县谷堡镇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辖区杜某云疑似非法储存燃气,修文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谷堡派出所随即联合县住建局对杜某云储存燃气的窝点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共计16个15KG级液化气瓶,钢瓶内气体总质量约192KG。经查,该人员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该位置不符合储存瓶装燃气条件。
  修文县六广镇安监站在辖区进行安全检查时,在六广镇六广村环城路20号查获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并将案件移交至修文县公安局六广派出所办理。六广派出所将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嫌疑人郑某传唤至修文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查,该人员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该位置不符合储存瓶装燃气条件。
  修文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扎佐派出所在扎佐街道红桥居委会七组程某租赁的房屋中发现储存177个液化气瓶,后经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到场检查认定177个液化气瓶有重瓶49个,钢瓶内气体总质量约616KG,其余128个液化气瓶为空瓶。经查,该人员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该位置不符合储存瓶装燃气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修文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对4名非法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的违法人员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警方提醒: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险物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打击此类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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