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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181民初862号曾柱: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8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明租金6204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97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曾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明律师服务费6000元;三、被告曾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明挖掘机看管费3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36元,合计7459元,由被告曾柱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卫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公告贵州安迪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508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公告贵州腾鹏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金泓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528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公告贵阳世南彩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袁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520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减资公告
因经营需要,经投资者决议,贵州国科锌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HK0HD47)经股东会议通过决定,将注册资本由2亿元人民币减少至1亿元人民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司见报后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减少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联系人:骆邦银,联系电话:13872577777。
特此公告
贵州国科锌硒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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