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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
贵州置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中心受理高应林投诉贵州置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不缴及少缴住房公积金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我中心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筑公积金责令字〔2021〕02-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筑公积金责令字〔2021〕02-1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09月06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筑公积金责令字〔2021〕02-1号
贵州置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高应林(身份证号:522724196804014134)缴存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现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你单位原职工高应林补缴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合计4655元。补缴手续请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06日(联系人:蔡泓;联系电话:86851911)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宋枝明、杨文叶、李帮、廖盛梅、陈永高、周小朱、吴吉和、王道敏、陈永明、潘云谷、吴康荣、李永锋、李平平:
  本院受理了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十三案,案号为(2021)黔0103民初17851、17855、17848、17853、17854、17850、17840、17846、17847、17844、17843、17842、1784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金穗宏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公司与梁波有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字[2021]第89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为:
  一裁终局:一、被申请人贵州金穗宏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梁波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3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壹万零壹拾捌元整(人民币10,018.00);二、驳回申请人梁波关于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非一裁终局:一、确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贵州金穗宏达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梁波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贵州金穗宏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梁波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玖仟玖佰陆拾壹元整(人民币9,961.00)。
  对于一裁终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三十日内,由被申请人金穗宏达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梁波人民币共计壹万零壹拾捌元整(人民币10,018.00);对于非一裁终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金穗宏达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梁波人民币共计玖仟玖佰陆拾壹元整(人民币9,961.00)。
  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非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遗失声明
  购房人:张英,身份证号:522626198910061221于2013年5月14日订购花果园V区12栋3单元15层09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74375元,票据号:0000305933)原件遗失,现声明该套房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张英。

遗失声明
  本人罗婉莹(身份证号码:522601199709210026)于2018年10月5日购买中天未来方舟D3组团4栋1单元21楼24号房壹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D12047)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首期:332216元(收据编号:0107321)、维修基金:6322元(收据编号:0107322)、楼款:300000元(收据编号:0051850)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特此登报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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