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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获刑 增殖放流补过
  本报讯(唐尧)近日,遵义市绥阳县检察院对一起使用鞭炮炸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今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拿鞭炮、网兜等工具,伙同其堂弟到绥阳县蒲场镇蒲场村平原组的河道中使用鞭炮炸鱼。当晚被蒲场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捕捞到鱼类共计21条。后经绥阳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某非法捕捞的时间属于禁渔期间,其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造成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
  李某某在禁渔期使用鞭炮炸鱼,其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炸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鱼方式,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为及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绥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该案经播州区法院审理后,综合考量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由李某某出资购买价值2000元的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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