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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酿事故男子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杨晨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2020年8月23日,张某某在黔西南州望谟县城一餐馆与朋友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证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望谟县城回家,途中行驶至望谟县城供销大楼处时,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田某某撞倒,致使田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2.58mg/100ml,已严重超出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向被害人田某某赔偿医疗费4.2万元。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望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并将该案向望谟县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驾前贪杯,驾后伤悲。”酒后驾驶不仅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驾驶人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罚。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不论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心理酒后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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