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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代赔”彰显司法温度
本报讯(杨如愿)8月16日,黔南州长顺县检察院践行绿色司法理念,在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办理、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的前提下,在长顺县林业局、长顺县摆所镇翁拉村村委会的见证下,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签订了《以劳代赔协议书》,确定陈某某以提供劳力植树造林的方式,代替民事公益诉讼经济赔偿,充分体现检察温情。
今年3月3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独自一人到自家地内燃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起火面积达100余亩。经调查,长顺县检察院认为陈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野外用火引发山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森林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失火罪,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该院检察官发现陈某某存在语言表达能力较为迟钝、对山火认知与常人有较大的不同等情况,在决定将案件作不逮捕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精神鉴定材料。后经调查,陈某某系智力三级残疾人士,且经鉴定案发时陈某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鉴于此,该院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但在民事赔偿上,遭遇了困境。
根据公益诉讼相关规定,陈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履行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陈某某曾系长顺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赔偿能力较弱,难以承受经济赔偿的情况,该院组织了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了讨论,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形成了以公益劳动替代经济赔偿的生态修复方式。为确保“以劳代赔”有效落实,长顺县检察院与县林业局和摆所镇翁拉村委会积极协商,确定了以长顺县林业局提供造林劳动方案、村委会代为监工的方式,于8月16日,在三方的见证下,该院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签订了《以劳代赔协议书》,并对陈某某公开宣读了不起诉决定。
通过“以劳代赔”的方式,充分彰显了法律温情、检察温情,更加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达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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