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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检察院
支持监督申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报讯(吴邦凤 记者 罗翔)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施行,该规则旨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规则》施行之际,黔南州独山县检察院紧紧围绕《规则》要求,对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监督案件作出支持申请的决定,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据介绍,自开展政法系统队伍教育整顿以来,独山县检察院陆续接到多起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张某、余某申请恢复执行监督就是其中一起。独山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向法院调卷进行审查,同时向张某、余某、执行法官及涉案的其他当事人调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调查查明,张某、余某申请执行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余某两次撤回执行申请,后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和解协议,张某、余某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因法院未恢复执行,张某、余某向独山县检察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经审查案件事实、查阅法律法规,独山县检察院认为张某、余某的监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诉求与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获得感,独山县检察院于8月4日向法院发出了监督恢复执行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已采纳并恢复执行。
检察机关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履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体现。下一步,独山县检察院将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的宣传,继续传递检察温度,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认真审查,作出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监督决定。
检察官释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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