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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再醉驾依法严惩不留情
■ 雷思妮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今年4月22日,胡某培在黔西南州兴义市猪场坪镇朋友家吃饭喝酒,晚上20时准备返回兴义市双凤村,在行驶至兴义市丰都街道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胡某培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对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今年5月7日,胡某培在家中独自喝酒后想去购买猪油,于是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当行驶至兴义市峡谷大道兴电园小区门口时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胡某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胡某培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兴义市公安局对胡某培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侦查结束后,将其前后两案合并移送至兴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胡某培在前桩犯罪事实尚在侦查期间,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下又犯同罪,应当依法严惩。案件起诉后,法院遂判处被告人胡某培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案中,胡某培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行为,仍知法犯法,且醉驾后再次醉驾,漠视法律,主观恶性大,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影响恶劣,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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