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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
批准逮捕全省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本报讯(记者 喻玉)日前,记者从贵阳市检察院获悉,8月18日,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贵州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据了解,今年6月,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与李某甲、陈某某合谋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蘑菇巧克力”和“蘑菇胶囊”牟利。为逃避打击,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利用其网上购买的他人银行卡注册微信账户,并将该账户收款二维码交给陈某某作为每次收取毒资的账户,收取毒资后由石某某汇总到该银行卡,然后通过转账到石某某自己的账户或直接提取现金的方式,按石某某占40%、李某甲占30%、陈某某占30%的分配方式分配贩毒获利。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仍将其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他人使用,涉嫌洗钱罪(他洗钱)。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自洗钱”犯罪以来,贵阳市检察机关将“自洗钱”案件查办作为打击洗钱犯罪的着力点,专门组织学习培训,重点作出部署安排。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迅速派员介入公安机关侦办的石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及时将该案存在“自洗钱”犯罪嫌疑情况向上级检察院汇报。省、贵阳市检察院专门派员组织召开案件推进会,分析研讨案情,对侦查取证提出指导意见,云岩区检察院跟进落实,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对该案侦查取证,快速查明了主要犯罪事实,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列出详细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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