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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车 被判拘役两个月
本报讯(张嵩 记者 任莉)今年3月10日晚,毛某某酒后驾驶贵EV****小型汽车从黔西南州晴隆县鸡场镇徐家湾往晴隆县莲城镇某方向行驶,同日21时许,车辆行驶至晴隆县某小学门口时,毛某某看到前面有交警便下车往旁边跑,跑了几十米后被交警抓获,经鉴定,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晴隆县检察院后,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毛某某酒驾后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5月20日,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晴隆县检察院向晴隆县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晴隆县法院开庭审理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毛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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