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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三级检察院联动
促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 李慧芳 陈朝伟
  “促行政争议化解暖民心,汇三级行政检察解民忧”“执法为民,公正廉明”。近日,因土地征收补偿引起纷争的双方,在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某村村委会,向承办检察官送上了两面印着上述金色大字的红色锦旗,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感谢与肯定。
  事情要从20余年前说起。1997年6月,郑建民(化名)通过拍卖取得了白泥镇某村村委会4800亩荒山50年的承包经营权。同年7月,余庆县政府向郑建民颁发了非耕地使用权证,载明用途为绿色企业开发。
  2017年初,余庆县政府因公路改扩建工程,征收其中77余亩林地,并向郑建民发放了征收补偿款5万余元。但郑建民认为,自己对被征收的林地享有权属,余庆县政府还应当支付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161万元,并以此为由向遵义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余庆县政府履行给付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建民不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承包方式不是家庭承包,不符合领取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条件,对郑建民的请求不予支持。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郑建民依然不服法院裁判,于2020年9月向贵州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贵州检察机关发挥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综合优势,采取上下联动协同一体的办案方式,力争让争议事项得到实质性解决。省检察院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争议化解方向把好关,市、县两级检察院结合当地情况积极协调联络,先后走访林业局、镇政府、村委会,对类似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调研,征询村委会及村民对该案争议化解的意见。
  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后认为,郑建民不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案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当地经济组织成员,法院对郑建民诉讼请求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判并无不当。
  同时,检察机关了解到,郑建民与村委会因部分承包经营地被征收、承包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村委会应承担违约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同时,围绕未被征收的林地继续投资开发的问题也产生纠纷。本案的争议纠纷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影响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还影响郑建民未被征收林地的投资开发,进而影响到当地乡村振兴和村民致富。
  经过检察机关的细致剖析,当地村委会认识到征地对郑建民投资权益确有不利影响,同时为了促进郑建民对未被征收林地的投资,表示愿意对郑建民给予一定补偿。至此,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争议纠纷具有实质性化解的可能性,于是决定对该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工作中,郑建民却依然坚持认为自己应当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鉴于此,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余庆县检察院联合召开听证会,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以听证员身份参加。在听证会上,郑建民充分发表了意见,余庆县政府、村委会进行了针对性答辩。听证员发表听证意见认为,郑建民不是案涉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政机关没有支付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义务,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但郑建民部分承包经营地被征收,其承包经营权、投资利益确已受到影响。
  经过几番有效的沟通,郑建民表示不再主张土地补偿费,但坚持主张村委会应当支付其安置补助费,并表示愿意就该案的承包经营纠纷与村委会和解。村委会表示愿意支付郑建民一定的补偿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补偿协议。
  至此,多年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郑建民与村委会“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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