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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放】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沈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承诺支付1分至3分高额月息为回报,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贵阳市开阳县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周某、陈某、甘某等33人非法吸收资金。后由于沈某无力支付利息和退还本金,便故意躲避周某等人。周某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希望此事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经会计事务所审计鉴定,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合计人民币262.025万元,返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62.74万元,出借人损失人民币198.285万元。同时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沈某名下白色汽车一辆以及位于开阳县某小区房屋一套。
【法律解析】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未退缴的赃款198.285万元责令被告人沈某退赔,发还集资参与人;三、随案移送的白色汽车一辆、位于贵州省开阳县某小区的房屋一套依法处置后发还集资参与人。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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