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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两人被批捕
■张云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2020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刘某的介绍下,利用其开手机店帮客户开设新手机卡或者提供其他服务的便利,以手机卡需要“激活”为由,获取客户手机号码和手机验证码之后,发送特定的微信群内注册相关账号。注册成功后,“客服”根据刘某统计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数量向刘某支付相应酬金,刘某扣除一定提成后又向其“下线”胡某某等人发放相应酬金。其中,每成功注册一个手机号码可获利1元至11元不等酬金。被抓获时,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获酬金四千余元,刘某获酬金一万余元。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刘某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8月12日,黔西南州晴隆县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刘某、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两人作出审查逮捕决定。
【检察官释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检察官提示】个人在购买房屋、投资理财、登记快递等过程中,要注意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管理;在社会沟通交流过程中,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发现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要及时阻止或报警,不随意散布他人隐私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避免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凶。
相关企业更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信息防护,加强对员工以及外包公司人员网络安全和法治教育,杜绝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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