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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乐贵飞: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1009号之一陈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与你及被告项冬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与被告陈俊、项冬兰于2012年11月2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2012001379);二、被告陈俊、项冬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1925.42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为10799.66元,之后的利息以211925.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从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陈俊、项冬兰未按上述期限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履行清偿义务,则原告对坐落于铜仁市东太大道323号(龙城御景)的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号:铜房他证市房字第2015002290号,房产证号:铜房权证市房字第201573223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64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941元由被告陈俊、项冬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1009号之一陈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与你及被告项冬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与被告陈俊、项冬兰于2012年11月2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2012001379);二、被告陈俊、项冬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1925.42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为10799.66元,之后的利息以211925.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从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陈俊、项冬兰未按上述期限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履行清偿义务,则原告对坐落于铜仁市东太大道323号(龙城御景)的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号:铜房他证市房字第2015002290号,房产证号:铜房权证市房字第201573223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64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941元由被告陈俊、项冬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遗失声明
购房人杨红红(身份证号码:522226199201293241),于2018年6月27日购买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2栋16层2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收据(金额20000元、收据号0000073;金额202756元、收据号0000829)原件遗失,现声明上述两份收据原件遗失,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杨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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