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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告孔志松:
本院受理原告王廷武诉与被告孔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6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告王承波:
本院受理原告骆礼兵与被告王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36民初216号),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届满后第三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九时零分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告汤治和:
本院受理原告岑秀阳与被告汤治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36民初230号),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届满后第三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九时零分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告韦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丹寨县供销社股金服务社与被告韦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36民初232号),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届满后第三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九时零分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贵州序央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郑先琼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448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下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贵州首途智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易慧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398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应急管理局公告迭国金:
贵州苏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已经由我局牵头调查结束,并由大方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字号为方府复〔2021〕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字号(方)应急告〔2021〕-07120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内。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省医药(集团)和平兴业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郎坤诉被告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省医药(集团)和平兴业医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南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02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郎坤提交的上诉状,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郎坤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郎坤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192号李荣杰:
本院受理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与被告李荣杰、雷琦、任文全、第三人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荣杰、雷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偿还代偿款110793.17元及代偿的利息(该利息以代偿金额110793.17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61625%予以计算);被告李荣杰、雷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支付律师费4000元;被告任文全对被告李荣杰、雷琦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9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294元,由被告李荣杰、雷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遗失声明
本人黄林洋,遗失了贵阳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本人开具的收据3张,分别为:2011年3月14日开具的金额为20000元人民币的购房款收据(收据号:2034169);2011年3月18日开具的金额为162020元人民币的购房款收据(收据号:3046071);2011年3月18日开具的金额为11840.4元人民币的维修基金收据(收据号:0035025);现本人特此声明以上收据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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