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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争夺孩子监护权 法院支持谁?
   ■记者 王剑
  【案情回放】被告黄某与王某结婚后,共同育有两个孩子。2019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均归父亲王某抚养。2020年4月王某因工受伤后死亡,同年8月,孩子的母亲黄某与原告何某(王某之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两个孩子由何某照顾,黄某每月支付生活费。现两个孩子被黄某接走与之一起生活,孩子的奶奶何某认为,两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长大,黄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她担心孩子被黄某带走后不再送回来,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自己为两个孩子监护人。
  贵阳市息烽县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被告黄某之夫王某因故死亡,其子女尚未成年,黄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且有监护能力,应为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履行法律赋予的监护职责。
  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亦在于更好地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但该协议并不妨碍被告继续履行监护权,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法律将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放在其他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主体排序之前,足以说明,在有资格担任未成年人子女监护人的主体中,父母具有法定性、优先性、当然性。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且不得放弃、不得拒绝。
  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权系法定权利,只有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出现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监护权变更事宜。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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