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综合
第03版:基层 一线
第04版:社会 民生
标题导航
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
贵阳市花溪区检察院发出首份督促监护令
男子高空抛物被判有期徒刑
贵阳市花溪区多部门联合开展排查整治行动
大方交警交通安全宣传“接地气”
兴仁市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绥阳县一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执行完毕
货车挂靠运输公司运营起矛盾法官调解化纠纷
创新举措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男子高空抛物被判有期徒刑
本报讯(李应淋 朱俊池)8月5日,铜仁市印江自治县法院到德江看守所巡回审理张某某犯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印江自治县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
4月19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等人在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凯旋城敖某家中喝酒。当日凌晨6时至7时期间,张某某在不顾他人多次劝阻,仍从26楼向楼下步行街扔啤酒瓶发泄,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印江自治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高空抛物逐渐成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大到菜刀、玻璃瓶,小到图钉等从天而降,极有可能破坏财物、致人受伤甚至死亡,让人心惊胆战。肆意妄为的抛物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在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