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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空抛物被判有期徒刑
  本报讯(李应淋 朱俊池)8月5日,铜仁市印江自治县法院到德江看守所巡回审理张某某犯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印江自治县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
  4月19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等人在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凯旋城敖某家中喝酒。当日凌晨6时至7时期间,张某某在不顾他人多次劝阻,仍从26楼向楼下步行街扔啤酒瓶发泄,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印江自治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高空抛物逐渐成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大到菜刀、玻璃瓶,小到图钉等从天而降,极有可能破坏财物、致人受伤甚至死亡,让人心惊胆战。肆意妄为的抛物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在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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