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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常用法律概念错误及其规避途径
  ■ 肖郎平
  法律概念混淆,是法治新闻(包括法制新闻等涉法新闻)报道中常见的错误。法律概念混淆的情况很多,冷僻术语错误在所难免,然而,常用法律概念的错误也屡见不鲜。
  概念混淆的类型有多种情况,其危害性在于,对被报道对象来说不只是可能闹笑话甚至造成违法性质不同的困扰,对读者来说不利于正确认识法律概念而降低普法效果,对媒体来说因影响准确性而损害公信力。
  对这种现象,媒体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从业记者的专业水平以及编辑审校等环节的把关能力,从而规避混淆常用法律概念的情况。
   一、法律概念错误现象
  若干年前某法学院教师给学生布置作业——在公开新闻中寻找法律错误。短短一周内,学生找出了300多个错误,其中大多数属于错误使用法律概念的情况。比如,将“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混为一谈,将属于行政处罚的“罚款”和属于刑事处罚的“罚金”混为一谈。①
  1997年,检察日报研究室在《中国记者》杂志第10期发表《法制报道中的常见错误》一文。该文列举的相当部分常用法律概念区别,至今还适用。比如,被告与被告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被告与原告相对应,是民事诉讼法律用语;而被告人与被害人、公诉人相对应,属刑事诉讼法律用语。
  无论是报道还是日常生活中,乱用“罪犯”的错误,是最常见的情况之一。定性为罪犯,前提是其行为构成了犯罪,其次还要经过司法程序在终审作出有罪判决,在此之前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另外,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教育措施,因此,对劳教人员不能称为“罪犯”。
  有人说,终审之前,“只能写做人犯、案犯、犯罪分子、作案分子、歹徒、凶手等。”严格来说,这也欠妥,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证据确凿比如有监控视频为证等特殊情况称之为作案分子或歹徒是可以的,否则,为了防止真相反转,还是使用“嫌疑人”为好。
  新闻报道中经常混淆的法律术语还有公民与人民、权力与权利、公判与宣判、受害人与被害人、犯人与犯罪嫌疑人、抗诉与提请抗诉、缓刑与缓期执行等等。
  二、概念错误类型
  郭天认为,法言法语不规范或者使用错误,对于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媒体自身都是一大伤害,有错误使用、混淆使用以及省略简化使用三种情况,出现这些错误的最大原因就是法律新闻报道者缺乏法学专业性,同时忽视了撰写法律新闻所需要的严谨性。②
  在此,本文对常见法律概念错误类型根据概念本身的涵义差异重新做一个粗略分类,以供参考。其中,出现概率最多也最不应该的是不能正确区分违法和犯罪的性质,对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不加区别。
  1.性质不同
  法制新闻报道要严格区别违法和犯罪之间的界限,究竟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这两者之间性质完全不同。
  比如,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完全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重大嫌疑犯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被处罚的人只是一般违法而没有构成犯罪。
  又如,询问和讯问不同。前者含有征求意见的意思,后者含有审问的意思,所以,它们的适用对象不同。询问主要用于民事诉讼中,如询问当事人等;如果用在刑事诉讼中,则指询问证人、鉴定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用询问,只能用讯问。
  再比如,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出现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辩护人则是出现在刑事诉讼中。
  2.程序不同
  如前所述,所有嫌疑人在未经终审判决之前不能被称为罪犯。过去有“人犯”的说法,报道经常将人犯和犯人混用,前者是嫌疑人,后者是被判决有罪的人。后来,“人犯”一词因不准确而被取消,统称为犯罪嫌疑人。这其中的区别,主要是为了体现程序正义。
  3.对象不同
  在离婚案中,“抚养、扶养、赡养”这三个词经常同时出现,但他们所指向的对象完全不同,不能用错。其中,“抚养”对象是子女,“扶养”对象是配偶,“赡养”对象是父母。如果把词用错了,比如把“抚养”用于父母,那就会造成字面上乱伦的笑话。
  “缓刑”与“缓期执行”不能混用。缓刑只适用于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只适用于死刑。缓刑不是收监执行,在叙述时不能说进了监狱。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在自鸣得意之时进了监狱”是不妥的。
  又如,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与之相对应的是自然人;而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又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效力不同
  有些法律术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如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如果是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动或被动违约,都没有权利主张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没有担保作用,仅仅是起到预付款的作用,预付订金的人如果反悔可以提出退还的主张。
   三、概念错误原因及危害
  首先,采编环节应当堵住因字形或读音产生的低级错误。在采访环节,口头交流时一定要防止同音词带来的错误,如行拘和刑拘、询问和讯问、定金和订金等。在文字传抄时,要防止因拼音输入法导致同音词错误输入,可能是记者自己输入错误,也可能是网络采访时对方输入错误,各种情形不一而足。
  一方面,在具备专业常识的情况下当然可以根据采访事件性质判断哪个词才正确;另一方面,最好现场确认或事后确认,比如,究竟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等。
  其次,把法律语言等同于一般日常语言,导致望文生义等错误。比如,看到字形相近就误以为是一回事。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法人并非法定代表人缩略语,而缓刑也不是缓期执行的意思。
  当然,编辑、校对、审读等环节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不具备法律概念准确性的意识和把关能力,是各种概念错误的根本因素。
  徐迅有丰富的报道经验并且担任中央媒体法律顾问,她认为,准确是法制新闻的灵魂。如果说“事实准确”是所有新闻报道所共同的基本要求,那么“法律准确”则属于法制新闻所独有,其中,法律术语准确是组成部分之一。“不准确的报道如此之多,不仅有损传媒的声誉和公信力,也向社会传播了错误的概念和信息,有的甚至从根本上违背法治精神。”③
  新闻学者刘建明则指出,“确切地说,法制报道是运用法律语言再现新闻事实的一种特殊报道,因此,不懂法律术语的规范,就不会有科学的法制报道。”他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正确运用法律术语,首先要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次要精确地把握表述不同案由或罪名的词语,力求报道准确。每个法律术语都有特定的含指,不能互换互用。④
  总之,涉法报道如果出现常见法律概念错误,尤其是涉及法律定性问题,其伤害是多方面的。轻则闹笑话,重则侵害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新闻从业者及媒体机构必须对这一现象引起足够重视,准确把握法律概念内涵,提高法律素养,防范差错。
  四、规避概念错误途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出自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引文当中经常出现“法制报道”这个词,在当时法制不健全的时代强调这一概念是没问题的,现在使用“法治新闻”会更妥当些。比如,《法制日报》去年更名为《法治日报》就是一个显著例子。
  也就是说,一定要注意法律概念的时效性,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同样,如前文所述,“人犯”这个词就已经废弃不用了。
  要规避法律概念错误,并不是很难做到。
  首先,对采编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请公检法和律师等专业人员做针对性的培训,掌握必要的常识,提高法律语言水平和表达能力,从而避免常见错误尤其是低级错误。对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等类似问题,如果实在拿不准,那就模糊化处理,用“拘留”即可。
  其次,利用外脑,在采编团队法律素养有限的情况下,涉及法律问题的稿件先给专业人士把关。尤其是一些争议较大的热点事件,尤其应当就专业问题请专业人士把关。
  但是,另一方面,在心存疑惑时,要敢于质疑,避免因盲从而产生错误。“不少新闻工作者对执法部门或者法律从业人员的说法和观点盲目信从,迷信所谓的‘权威’,以至没有发现甚或不去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错误。”⑤
  再次,涉法报道一定要坚守严谨客观的作风。对于有争议的热点案件,尤其是判决不公的争议案件,更应保持独立性,孰是孰非由读者去评判。“要少用、慎用贬义之词,不断然给当事人的人品、行为的性质下定义,少用流氓、恶棍、泼妇等词语,防止出现对当事人人格和社会名誉的诋毁,避免出现侵犯人身权益的事件发生。”⑥
  最后,坚持新闻伦理,杜绝逾越专业性界限故意哗众取宠的行为。有时,因报道故意模糊界限而产生巨大的舆情风波。比如,邱某某、刘某某非法猎捕和收购珍稀鸟类的恶性事件被写成“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写成“老太太摆摊打气球被判三年”,这种故意回避案件性质的表述,是非常恶劣的行为。有学者就此指出,“一些涉法类新闻报道所暴露出的表达歧义现象已经影响到传播效果,如何正确认识法治报道的表达歧义并进行规范,成为法治报道急需解决的问题。”⑦(作者单位: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

注释:
  ①徐迅,法律术语要准确,《中国广播》2004年第10期
  ②郭天,《法律新闻中法律术语使用不当分析》,《法制博览》,2018年第22期
  ③徐迅,《法律术语要准确》,《中国广播》,2004年第10期
  ④刘建明,《法律术语在法制报道中的运用》,《新闻与写作》,1990年第4期
  ⑤宋亮亮,《新闻中法律知识误用案例解析》,《中国记者》,2011年第7期
  ⑥刘源、张斯媛、曾伟,《新闻报道出现法律错误的主客观因素分析及防范》,《中国报业》,2012年第16期
  ⑦党德强,《法治报道的表达歧义与语言规范路径》,《文化学刊》,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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