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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多交1元案款 法院当场退还
  本报讯(王彪)近日,黔东南州丹寨县法院办理了一起由该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申某某犯盗窃罪并处罚金的财产刑案,被执行人申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当天,即通过“一案一账号”履行了全部案款,并多转入1元钱。承办法官当即向申某某索要银行卡号,将多转的1元钱发还给申某某,并郑重地指出,“法院不会乱收当事人一分钱”。申某某对承办法官的行为深表感动。
  申某某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16日被丹寨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申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该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3日移送执行机构强制执行。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申某某当即电话向承办法官表示在第一时间履行,并希望法院不要对他采取信用惩戒强制措施。由于担心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申某某试着先向法院提供的“一案一账号”汇入1元钱,成功后,再转入全部案款,因此承办法官收到的案款就多出了1元钱,随后法官将多出的1元钱发还给了申某某。法官向申某某阐明,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但法院也决不会多收当事人的一分钱。
  丹寨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今后将会一如既往坚持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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