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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贵州信达阳光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中心受理杨胜凯投诉贵州信达阳光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少缴住房公积金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我中心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核查通知书》(筑公积金核查字【2021】02-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蔡泓联系电话:0851-86851911附件:核查通知书(筑公积金核查字【2021】02-3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7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通知书筑公积金核查字【2021】02-3号贵州信达阳光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现有职工杨胜凯(身份证号:522727198602240035)反映你单位少缴其2016年10月至2019年01月期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合计25224元一事。请你单位核实以下情况:
  一、该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及在职期间各年度月平均工资情况。
  二、你单位是否为该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你单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职工反映的你单位少缴其2016年10月至2019年01月期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合计25224元的情况是否属实?
  若你单位对职工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异议,并指派工作人员到我中心说明情况。被指派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据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视为承认职工主张的事实和诉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若无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为职工杨胜凯补缴住房公积金25224元。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办理补缴手续的,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理。
  2021年07月27日(联系人:蔡泓,联系电话:86851911)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江海: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李芝燕、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告甄城良沅饲料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清镇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69585.5元的货款,并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1430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遗失声明
  本人汪松(身份证号码:522502198303081718),于2021年3月15日购买中天未来方舟D2组团2栋1单元40楼2号房源壹套,工程抵款金额:22620元(收据号:No.0144402)郭朝建身份证号:522424197412152835购买未来方舟D2组团2栋1单元202,工程抵款金额:22228收据编号:0170749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特此登报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本人王图川(身份证号码:520121198909237639),于2014年3月16日购买中天未来方舟H2组团5栋1单元22楼4号房源壹套,首付款金额:215708元(收据号:No.8035291)。维修基金金额:14114.收据编号:8035292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2978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特此登报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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