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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环保法庭” 推动了全国生态文明法治的发展
——专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遵约委员会副主席秦天宝
  ■记者 申云帆
  7月12日,2021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生态文明法治——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治理”主题论坛在贵阳举行,记者就环境司法相关问题采访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遵约委员会副主席秦天宝。
  秦天宝认为,文明建设需要很多方面的支撑,法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和首段,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在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司法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秦天宝强调,环境司法的发展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对于生态环境现代治理体系的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在这一方面,贵州在全国应该说是比较领先的。2007年的清镇环保法庭建立,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的环境法庭,在清镇环保法庭的引领下,全国各地开始陆续做环保法庭。此举最大的作用就是直接推动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厅的成立,这是一种典型的自下而上的发展,可以说贵州开创了一种先河,为国家层面环境司法的改革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所以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贵州的实践对于全国生态文明法治的发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意义都非常重大。
  他认为,目前,中国在生态环境司法上创新之处颇多,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环境司法是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近些年我们在环境资源司法的理念、机构、人员、规则方面都有自己的创新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我们在全球已逐渐处于领先地位。
  首先,在理念方面,我们以人民为根本,用最严格的法治,最严密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整体系统化等环境司法理念是非常领先的;其次,就是环境资源司法机构的发展,目前,全国的环保法庭已将近2000家,这个数量在全世界领先;再次,在人员方面,现在已有越来越多专门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同时具有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拥有专业知识的法官。
  此外,我们在环境资源审判的机制方面,比如管辖受理,集中管辖,案件类型的划分方面都体现了最新的发展。比如,我们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按照流域、特定的生态系统来组建环保法庭也是一种发展和突破。最后,在规则方面,我们不断去创新规则,比如惩罚性赔偿、劳务代偿、增值放流、异地支付率等等,在国际上都是领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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