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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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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用法治力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 记者 喻玉
日前,记者从省人大获悉,今年5月27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新修订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们与云南、四川两省通过的决定、条例一起,于今年7月1日同步施行。
赤水河是长江上游唯一一条保持自然流态的一级支流,流域涉及云南、贵州、四川三省,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云、贵、川三省共同通过法治手段加强三省协调配合、联防联控,提升赤水河流域治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既是地方立法形式的创新,也是流域类保护地方立法的积极探索,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2010年以前,赤水河沿岸毁林开荒、无序取水、污水直排、垃圾矿渣占用河床、超规划无序网箱养鱼等现象十分突出,流域水质持续恶化,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河流一度处于生态灾难的边缘。
为扭转赤水河水质恶化的严峻形势。省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经过充分调研论证,2011年7月,率先颁布出台全国省级层面第一部针对流域保护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条例》实施以来,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取得良好效果,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治理成效显著,水质有了很大改善。2020年监测数据显示,赤水河贵州段16个水质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达100%,出境断面水质维持在Ⅱ类以上,高于国家标准。但是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赤水河流域污水直排、小水电过度开发、占用河道、垃圾随意倾倒、农业面源污染等“顽瘴痼疾”仍然存在;赤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机制还不健全,跨省协同保护、跨界环境执法等方面仍然薄弱;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还不均衡;由于行政管理体制分割导致全流域跨省协同保护难以统一,在涉及具体任务时没有相应的责任主体牵头实施,难以形成强大合力。
面对这些问题,《条例》迫切需要针对一些顽瘴痼疾和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强化管控要求和治理措施,同时,需要加强与云南、四川两省协作配合,共同研究制定三省协同配合的管控措施和长效机制,加强立法协作,以确保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步提高,共同保护好赤水河一江清水。
据悉,《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全方位协作、“五个统一”“两个机制”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生态修复、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协作、地方人大监督协作、共同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明确三省“全面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监督和规划、防治等领域的协同配合,全面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进一步细化三省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监督、规划和防治领域协同配合的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长江保护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要建立三省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以明确三省的法律责任”的要求,三省对上述“五个统一”“两个机制”分别做出了共同承诺、分别承诺和有关约束制约规定;为落实好长江保护法关于生态修复和绿色发展的有关要求,三省就共同推进赤水河流域绿色发展和生态修复作出共同承诺。
我省《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六点,在总则部分明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条例必须遵循的原则,增加实行河(湖)长制、林长制以及河(湖)长、林长依法履职的内容;根据长江保护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意见精神,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规划与管控”,并调整和充实有关内容,增加了“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煤矿、砂石厂(场)、取土场。”等内容;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一章的内容与长江保护法对标对表,衔接修改,增加了赤水河流域内禁止网箱养殖,禁止使用除草剂,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等内容;对资源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增加了“赤水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遵循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全面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禁止在赤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开矿活动,禁止在赤水河流域进行一切捕捞行为,禁止采购、销售和加工赤水河流域捕捞渔获物”等内容;根据三省共立的要求增加“跨区域联合保护”一章,与《决定》的内容进行衔接和细化;对照长江保护法和修改后的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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