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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7月1日施行
  本报讯(记者 喻玉)日前记者从省人大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7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高质量建设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弘扬长征精神和遵义会议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据介绍,2019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将贵州列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重点建设区。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涉及的15个省(区、市)中,贵州省率先制定出台实施《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是指中央红军以及红二、红六军团在贵州行经、驻扎、战斗过的区域,其范围包括中央红军与红二、红六军团在贵州活动的地方和线路及其周边与红军长征相关联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会议会址、活动遗址、纪念设施、村落以及相关旅游景区、景点等。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根据《条例》,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强化传承,文化引领、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社会参与的原则。
  《条例》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序参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和建设等相关工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本、公益性基金等有序参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和建设等相关工作。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满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参观、游览、研学等需要,建设和完善游客集散、导览导游、休憩健身、旅游公厕、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安全、消防、医疗、救援等应急设施,科研、会展等公益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商业设施的建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编纂、创作、出版长征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艺术作品、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的宣传、学术研究交流以及长征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
  另外,《条例》明确,禁止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设施、长征纪念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广告。如违反规定,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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