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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18197余克 两人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任莉)日前,由黔西南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陈某运输毒品一案经贵州省高级法院核准,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2020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二人驾驶黑色长城越野车经汕昆高速公路从云南省至贵州省方向行驶时,在经过贵州省兴义市超限超载江底检测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在陈某驾驶的车内前排中控台车载播放器后查获毒品嫌疑物52块,经称量净重18197.55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且含量均在60%以上。
  在办理张某某、陈某运输毒品一案时,黔西南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相关证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近年来,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机制优势,认真履行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能。通过依法快捕快诉,黔西南州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了一批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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