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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维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公司与雷娟、胡小龙有关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字【2021】第50、51-1、51-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为:
1、南劳人仲字【2021】第50号:
一裁终局:一、被申请人贵州维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雷娟工资人民币伍仟贰佰捌拾柒元整(人民币5,287.00);二、被申请人贵州维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雷娟经济补偿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叁元伍角零分(人民币1,733.50)。
本裁决第一、二项共计人民币柒仟零贰拾元伍角零分(人民币7,020.50),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维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雷娟。
2、南劳人仲字【2021】第51号:
一裁终局:被申请人贵州维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胡小龙经济补偿人民币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00)。
本裁决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00),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维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胡小龙。
非一裁终局:被申请人贵州维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胡小龙工资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零贰元伍角零分(人民币31,302.50)。
本裁决共计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零贰元伍角零分(人民币31,302.50),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维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胡小龙。
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非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遗失声明
购房人:孙茂轩,身份证号:522131197909264645,于2013年8月11日订购花果园V区8栋2单元14层1号房,因为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298000票据号0000438425)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孙茂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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