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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州同创水务有限公司所涉及的贵阳水务集团修文水务有限公司的供水有效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公示
本次评估委托方为贵州同创水务有限公司,被评估企业为贵阳水务集团修文水务有限公司。本次评估目的是对贵阳水务集团修文水务有限公司的供水有效净资产进行评估,为投资方投资贵州同创水务有限公司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8月31日,贵阳水务集团修文水务有限公司经审计后资产账面价值为10,310.29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8,976.74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333.55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的贵阳水务集团修文水务有限公司的供水有效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838.32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504.77万元,增值率为37.85%。
贵州同创水务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1日

拍卖公告
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委托,我公司定于2021年7月1日下午14:30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13楼会议室公开拍卖以下标的:
标的一: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66号1-7号的商业房地产。
标的二:位于六盘水市向阳北路农业银行家属区6间车库及12间煤棚。
展样、报名时间:2021年6月21日至30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
报名地点: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碧云路文星巷71号
咨询电话:13985943976 18685883337
展样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有意竞买者,请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报名点报名,详情备有资料。
贵州安伟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3日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赞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晏曼曼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261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9月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昱靖美茗枝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1259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9月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世南彩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公司与游志远、贾伟、宋志坚、王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停工停产生活费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字【2021】第305、307-30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为:
1、南劳人仲字【2021】第305号:
一裁终局:一、被申请人贵阳世南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游志远工资人民币捌仟陆佰贰拾元整(人民币8,620.00);二、驳回申请人游志远关于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
2、南劳人仲字【2021】第307号:
一裁终局:一、被申请人贵阳世南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贾伟工资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柒拾元整(人民币14,470.00);二、驳回申请人贾伟关于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3、南劳人仲字【2021】第308号:
一裁终局:一、被申请人贵阳世南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宋志坚工资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柒拾肆元整(人民币25,274.00);二、驳回申请人宋志坚关于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
非一裁终局:驳回申请人宋志坚关于停工停产生活费的仲裁请求。
4、南劳人仲字【2021】第309号:
一裁终局:一、被申请人贵阳世南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艳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份工资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元整(人民币10,300.00);
二、驳回申请人王艳关于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三十日内,由被申请人贵阳世南彩印有限公司一次性分别支付给申请人游志远人民币共计捌仟陆佰贰拾元整(人民币8,620.00);支付给申请人贾伟人民币共计壹万肆仟肆佰柒拾元整(人民币14,470.00);支付给申请人宋志坚人民币共计贰万伍仟贰佰柒拾肆元整(人民币25,274.00);支付给申请人王艳人民币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元整(人民币10,300.00)。
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非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冉义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冉义德起诉要求:请求被告王国祥支付原告劳务费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更正公告
我院审理的(2019)黔0201民初253号案件,于2019年8月26日登报向被告方玉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时抬头部分错误将“方玉”登为“陈兴”,特此更正。

遗失声明   
购房人:何宗琦,身份证号:520103199403062036,于2013年02月23日订购花果园S1区10栋1单元29层4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维修基金票据(金额:23009元,票据号:001086959)原件遗失,现声明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宗琦。

遗失声明
购房人:冯琪,身份证号:522401198807160450,于2013年1月2日订购花果园三期M区8栋1单元36层03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37000,票据号0000478119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特此声明!声明人:冯琪,2021年6月17日。

遗失声明
购房人田春婵,身份证号522227197403180023,于2011年7月18日订购花果园E区5栋2单元36层6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146101元票据号005311)及维修基金收据(金额9702元票据号000135173)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及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田春婵。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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