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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效显著
  ■ 记者 喻玉
  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年来贵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向社会公众集中发布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悉,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4106件,审结10589件。其中,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985件1680人,审结938件1584人。受理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0253件,审结6968件;受理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868件,审结2683件;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49件,审结117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4件,审结1件。
  一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作为环境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推进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全面升级。
  全省法院从严从快审理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依法从严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并严格适用缓刑,督促引导犯罪分子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依法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各项环境权益,强化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引领作用;依法审理环境整治、政策关闭、水源保护、禁捕退捕、水库移民等相关行政及行政补偿、赔偿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据介绍,为加快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建设步伐,着眼于贵州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需求,2020年8月,经省委编办批复同意,贵州省高院在33个基层法院设立了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环境保护法庭。2020年11月,贵州省高院制定《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暂行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归口审理。
  同时,环境司法保护的范围逐步拓展,遵义市两级法院将红色文化遗址纳入环境司法保护范畴。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出台《关于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试行)》,各基层法院设立传统村落保护法官工作站,加强对传统村落的司法保护。
  在跨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的构建方面,贵州省高院牵头与重庆、四川、云南省高院共同建立长江上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遵义市中级法院、毕节市中级法院与云南昭通市中级法院、四川泸州市中级法院建立赤水河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赤水市法院、四川合江县法院签订了环境司法协作协议;六盘水、安顺、毕节、黔西南和云南曲靖五地中级法院,黔西南、广西百色和云南曲靖三地中级法院分别就北盘江流域、南盘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守护盘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贵州省法院系统还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形成环境保护合力。2020年7月,贵州省高院牵头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十多家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全面实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意见(试行)》,明确公安司法机关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探索构建生态环境修复共同监督机制,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遵义市中级法院与遵义市政府签订《关于深化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备忘录》,强化府院联动,进一步完善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贵阳市中级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水务、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召开专题座谈会,推进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司法联动工作。
  2021年7月中旬,贵州省高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律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将共同承办生态文明法治主题论坛。贵州法院将以论坛为依托,发出贵州环境司法好声音,不断提升贵州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下一步,贵州法院将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目标,紧紧围绕贵州“十四五”规划、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贵州“大生态战略”,持续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全面高质量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守护好贵州的绿水青山,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服务保障好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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